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357号
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号7号楼3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