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博达高科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4858号
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博达高科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博达高科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是否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博达高科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