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1670号
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汉武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