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6205号
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晓塘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革新大道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770413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宁波敬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