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陆水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陆水自动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553号
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吴家山革新大道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770413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陆水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陆水自动化设备厂,营业场所湖北省赤壁市环湖路138号。注册号422302000000290。
负责人:荀国。
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陆水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陆水自动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