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邵阳大顺置业有限公司、高铁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03民初545号
原告:***,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邵阳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口沙子坡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日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铁桥,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徐四新,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市政府旁边。
法定代表人:陈桂甫,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邵阳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月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丹
代理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