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88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中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欠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由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刚
审 判 员 董琛剑
审 判 员 沈文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顾爱彬
书 记 员 顾爱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