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480号
原告:上海华东高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iv>
法定代表人:郑荣德,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东高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上海华东高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上海XX公司所属的名品商厦启动整体改制。2003年12月1日,原告上海华东高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高新公司),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器公司)决定共同出资购买XX路XX号XX商厦XX间未售商铺,其中华东高新公司购买14间,总价款为19,287,308元。该转让款项原告业已支付完毕。2004年1月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对包括名品商厦在内的办公楼和商场的房屋限制分割转让,且要求统一经营,房屋需要统一登记。由于政府要求和政策限制,华东电器公司、华东高新公司约定其共同出资购买所有48间商铺暂时登记在华东电器公司名下,华东高新公司实际享有14间商铺的产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所有权益。在政府要求和行政政策限制取消后,华东电器公司无条件将14间商铺过户给出资购买的华东高新公司。2018年6月2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作出(2018)青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上海市XX路XX号的1030室、1054室、1057室、1060室、1062室、1067室、1081室、1087室、1099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共计14间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享有所有权。华东高新公司依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购得XX路XX号的14间商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涉案房屋,已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其过错,是由于行政命令所致,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系争商铺的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商铺由青海高院查封,亦由青海高院审理案外人对系争商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并判决确认系争商铺的所有权归属。现本案关于系争商铺的过户手续,涉及青海高院的查封,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所有权确认后的未了事宜,应由原审理法院处理为宜,故本案应由青海高院管辖。
依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峥
审 判 员 蒋 洁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世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