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严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上述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房地产,但房地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且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对房地产进行了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还有5辆汽车,本院已将5辆汽车查封并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协助扣押。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师小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