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508行初256号

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慧,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辉华,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四华,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秀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妍,该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京东方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海棠街**

法定代表人姚项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亚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吴琳,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城建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许林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