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1413号
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北环东路60-82号。
法定代表人: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牛石路东机动车检测线南邻(果都镇社***路段)。
负责人:***。
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江苏艾法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