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3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2960723。
法定代表人:虞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理想同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环镇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8845390G。
法定代表人:朱杰。
上诉人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理想同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22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 峰
审 判 员 缪 蕾
审 判 员 茹 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筱彤
书 记 员 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