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破字第1号

申请人: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虎牌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中策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虎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6月10日,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虎牌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中策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虎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合称虎牌系9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杭州虎牌大酒店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浙江虎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虎牌系9公司)合并重整一案,于2019年4月30日通知以书面方式在2019年5月22日召开了全体债权人会议,并对全体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结果进行了现场计票、监票统计。全体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虎牌系9公司合并重整案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设置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建筑工程优先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等,同时对虎牌系9公司按各公司出资分别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虎牌系9公司的各债权人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虎牌系9公司出资人组中除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2公司的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外,其余7公司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虎牌系9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19年4月30日,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公司通知以书面方式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以书面表决方式表决,根据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公司合并重整案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决议、全体债权人会议现场计票、监票会议的统计结果,虎牌系9公司全体债权人会议对《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并在2019年6月1日形成书面债权人会议决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债权分类,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建筑工程优先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根据重整计划不设职工债权组,由职工/工会代表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结合2019年5月22日和2019年6月1日现场会议计票、监票统计结果,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公司合并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建筑工程优先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不设职工债权组,由职工/工会代表进行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虎牌系9公司按各公司出资分别设立出资人组,其中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杭州虎牌大酒店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虎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2019年4月30日,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公司通知以书面方式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以书面表决方式对虎牌系9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计票、监票现场会议,对虎牌系9公司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统计,根据虎牌系9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现场统计会议的表决结果及最终形成的全体债权人会议决议,虎牌系9公司各债权人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组债权人同意表决票所代表的人数和金额均超过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债权组人数及其所代表债权金额的比例要求;另虎牌系9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合并重整,在虎牌系9公司合并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已按照9家公司分别设立了出资人组,其中7家公司出资人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家公司出资人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对该2组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是公平、公正的,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决议、全体债权人会议决议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杭州虎牌大酒店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浙江虎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9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杭州虎牌大酒店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虎牌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浙江虎牌铜业科技有限公司9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鸿鹏

审判员  姜新农

审判员  叶吉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然

书记员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