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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2368号
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宋梅玲。
诉讼代表人:宋梅玲、杨贤界。
被告:云南城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均。
委托代理人:王一丹。
委托代理人:李亚姝。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云南城际物流有限公司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