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871号
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
诉讼代表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宋梅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玲、杨贤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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