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871号

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

诉讼代表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宋梅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玲、杨贤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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