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告:***,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52号(沙依巴克区公务员培训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春燕
人民陪审员  张千秋
人民陪审员  韩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