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48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鑫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北路1055号御园印象商住小区10号楼3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仲,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6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鑫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78950.3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319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