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3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