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52号(沙依巴克区公务员培训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肖**,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原审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D座17层N室。
主要负责人:丁瑜,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优安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 莉
审 判 员 张惠君
审 判 员 武一飞
二 ○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