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9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委托代理人:方晶,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52号(沙依巴克区公务员培训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46,6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