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7号



申请人:湖南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黄庆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16387159.8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6387159.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娜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