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216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1019号201-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阎学成,总经理。
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46,4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46,4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