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9468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3月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津02破27-43号案件公告,载明“本院依债权人申请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受理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总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俊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本案立案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包括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重整申请,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彦权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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