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8872号
被执行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2774121.8元、案件受理费97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7612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查封,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3、向天津生态城泰达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通知书(要求以上单位向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
4、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申请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刘立刚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