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216号之一
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46,4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46,44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46,4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红印
书记员 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