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明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执414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明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明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9748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在欠付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天津明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3337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立强
书记员  张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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