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578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1019号201-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66号,现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号中环电子计算机院内D栋2楼。 诉讼代表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8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睦***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众达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达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50元,减半收取计230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众达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亚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回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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