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吐鲁番市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1920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794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05元,由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