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原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姚兴桃,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房登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466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文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