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0民初260号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1752249G。
法定代表人:姚兴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成(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岳远征,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FD4737T。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
负责人:李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旭(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静(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747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651.28元;2.对鉴定费用3000元保留诉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岳远征驾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333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3“嘉宾制衣厂”门前时,因躲避车辆,撞向路北侧所属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灯杆,造成灯杆损坏。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岳远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车主是被告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按照原告与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路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路局要求原告对毁损路灯返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岳远征未答辩。
被告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在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依法赔偿。对于评估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认为评估价值过高。对入保险情况无异议。事发后我公司没有赔偿过原告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岳远征驾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333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3“嘉宾制衣厂”门前时,因躲避车辆,撞向路北侧所属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灯杆,造成车辆及灯杆损坏。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岳远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涉案路灯工程发包人是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路局,承包人是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20日,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路局通知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返工重新安装路灯一套。经本院委托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路灯工程鉴定造价为15651.28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被告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岳远征驾驶机动车辆因躲避其他车辆撞向路北侧所属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灯杆,造成原告所承建的灯杆损坏。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岳远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赔偿。因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合理性,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上述鉴定结论,涉案路灯工程造价应认定为15651.28元。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鉴定费用保留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3651.28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被告岳远征、郓城祥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