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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841号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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