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因此,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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