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617号
申请保全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1752249G。
法定代表人:姚兴桃,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20120952。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民生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349808。
法定代表人:王枫林,镇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沿海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化工园北海路1号(羊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502224。
法定代表人:李寒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沿海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险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沿海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617号
申请保全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1752249G。
法定代表人:姚兴桃,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西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20120952。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民生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349808。
法定代表人:王枫林,镇长。
被保全人:寿光市沿海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化工园北海路1号(羊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61502224。
法定代表人:李寒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沿海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险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沿海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