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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58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红,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14863013XW。
法定代表人:蔡发远。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计2457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