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21民初4076号
原告:**,男,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
被告:某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东戴河新区滨海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豆某。
被告:某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禅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诉被告某当代置业有限公司、某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恩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