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794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武汉西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第R3栋1704室。
法定代表人:易焕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当代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488号万景国际6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和。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龙韵大厦7-10层。
原告武汉西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当代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依法作出以(2017)鄂0192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当代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627.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5月27日,原告武汉西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西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当代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627.20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