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民初31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江汀水,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坤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汀州大道南路4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561000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江汀水与被告福建省坤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汀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江汀水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华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