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7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61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60000元和查封担保人钟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小型普通客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与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1)皖1302民初617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撤诉,继续对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存款和担保人钟萍所有的车辆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符合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60000元和解除查封担保人钟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由何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夏 群
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