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17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曹金运
人民陪审员 夏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