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0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
法定代表人:马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存款60000元和查封担保人钟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Y××××小型普通客车。解除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峰在金融机构存款60000元和解除查封对担保人钟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Y××××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浩
人民陪审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祝干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阮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