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龙诉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1065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娇,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连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