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568号
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6552348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男,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