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挂甲峪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612号
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65523487R。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男,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挂甲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挂甲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7739396162B。
法定代表人:王俊利,主任。
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挂甲峪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东遥
书 记 员  朱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