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9201号
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65523487R。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水梁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7787763545L。
法定代表人:李文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伟(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负责人),男,住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
原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东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被告大东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东沟村委会向谷兴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15077776.94元及利息(利息以15077776.94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5%支付);2.诉讼费由大东沟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初,谷兴公司承建大东沟村委会新农村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价款40600000元。谷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洽商及增加工程,所有工程在2011年6月全部竣工并验收交付,大东沟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2014年6月,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松峪乡政府)委托北京公亦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最终审计总工程价款为57764293.84元。2014年9月13日经双方核对,最终确认大东沟村委会欠谷兴公司16777776.94元并达成协议,大东沟村委会自2011年6月开始以年息5%向谷兴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2月7日,大东沟村委会陆续共计支付了1700000元。事后,谷兴公司多次索要,大东沟村委会均以没钱为由拒付,故起诉至法院。
大东沟村委会辩称,大东沟村委会确实欠付谷兴公司工程款,认可谷兴公司主张的结算协议及后续付款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大东沟村委会与谷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谷兴公司承包大东沟村委会新民居建设工程,价款40600000元。2014年6月21日,经黄松峪乡政府委托,北京公亦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新民居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确定了涉案工程价款。2014年9月,大东沟村委会与谷兴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涉案工程价款共计57764293.84元,大东沟村委会已支付40986516.9元,尚欠16777776.94元。该协议书指出,根据约定,工程款完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如建设单位不能按时付清工程款,建设单位所欠工程款按5%利息计算,付给施工单位作为补偿,直至工程款结清为止,故应从2011年6月起大东沟村委会应向谷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6777776.94元的贷款利息。此后,大东沟村委会共向谷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结算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谷兴公司承包大东沟村委会涉案工程,谷兴公司已经完工并交付,双方亦已就工程款数额及利息支付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遵照履行。谷兴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077776.94元及利息(利息以15077776.94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5%支付);
案件受理费70624.41元,由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里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兆刚
书记员 韩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