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3328号
原告:白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窦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延安市。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昂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6941387H。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屈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白某、**、窦某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昂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屈某、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白某、**、窦某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白某、**、窦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吕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