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昂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白某、窦某等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昂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屈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3328号 原告:白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窦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延安市。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昂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6941387H。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屈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白某、张某、窦某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昂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屈某、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白某、张某、窦某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张某、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张某、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白某、张某、窦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