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311号
原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甘肃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
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行。
被告: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二云。
被告: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
被告:王博,男,1981年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
被告:李三,男,汉族。
被告:范永军,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青草界矿业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博、李三、范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同意私下协商处理,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