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4执1567号
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该公司的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XX,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党永清,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召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党永清、***、***、**、鄂尔多斯市翰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乌敦格日乐
代理审判员朱塔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智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