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0602民初3598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银川市清河北街1039号国际汽车城C区15号楼23号,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72号院2号楼2门64号,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工农村以西鸿信小区2-3-201,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晶晶
书记员 冯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