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6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振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关于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191执6429号,执行标的1758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1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案件审理中2019年3月13日保全被执行人***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18日提交暂不拍卖申请书,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修俊